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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讨债公司: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吗?

来源:南京讨债要账公司  发布时间:2024-06-01 11:59:24    阅读量:  

  遗失物是指他人丢失的动产。换言之,遗失物并不是无主物,也不是所有人(合法占有人)抛弃的或因他人的侵害而丢失的物,而是因所有人不慎所丢失的动产。遗失物能否成为善意取得制度的客体,关键是看遗失物的存在状态是否具备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同时法律特别是《物权法》是否有禁止性规定。

  南京讨债公司: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吗?

  遗失物在脱离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占有后,可能存在的状态是:一是为拾得人占有,一是由拾得人通过转让(可多次转让)由受让人占有。《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归还失主。物权法第九条规定: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可见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遗失物的所有权归于失主(原所有人或权利人),因此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显然是无权占有,如是拾得人拒不归还,视为对他人所有权的侵犯。拾得人不履行返还的义务而占有遗失物的,显然不仅没有法律根据,甚至是违法的。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当然可以要求拾得人返还遗失物。

  但如果由拾得人通过转让由受让人占有时,受让人是否获得遗失物的所有权,也就是是否适用善意所得,关键是看否具备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如前所述,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并不能合法地占有遗失物或获得所有权,因此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之一,即拾得人(让与人)对于转让标的物应当是无处分权。如果受让人无从知晓让与人对拾得物的无权处分并且支付合理的对价,遗失物为受让人依法定程序占有。显然具备了善意取得的全部构成要件。如果没有法律排除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那么受让人就应依善意取得而获得遗失物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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