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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讨债要账公司:被继承人的债务范围

来源:南京讨债要账公司  发布时间:2024-06-21 12:27:20    阅读量:  

  南京讨债要账公司:被继承人的债务范围

被继承人债务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下来的应当由被继承人清偿的财产义务。被继承人债务是被继承人财产的一种消极财产,因此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尚未清偿的依法应由其清偿的债务,才为被继承人的债务。被继承人的债务既包括被继承人个人负担的债务,也包括被继承人在共同债务中应负担的债务额。总的来说,被继承人债务的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被继承人依照税法规定应缴纳的税款。被继承人生前应当缴纳但还未缴纳的税款,如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营业税等。

(二)被继承人因合同之债发生的未履行的给付财物的债务。如买卖合同中应当给付但未给付的债务,债务合同中应当向债权人偿还的债务。

(叁)被继承人因不当得利而承担的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不当得利是民法上因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根据法律规定,不当得利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害人。

(四)被继承人因无因管理之债的成立而负担的偿还管理人必要费用的债务。无因管理之债是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的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行为,由该事实行为所产生的债务。

(五)被继承人因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损害赔偿债务。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在民法上比较多,若被继承人生前没有偿还的,应当算作被继承人债务。

(六)其他应由被继承人承担的债务。这是对被继承人债务范围的补充。需要注意的是被继承人生前为夫妻共同生活而负的债不属于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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